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进行资金拆借,双方为了业务合规、资金安全,会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居中管理,会形成委托贷款模式。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模式下,会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若是担保合同,还会有担保方。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问题来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印花
税征
税范围?是的话,谁是纳
税人?
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
税,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
第一种观点:三方不需要缴纳印花
税 《人民共和国印花
税暂行条例》中对于需缴纳印花
税的借款合同规定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金融机构收取的是代理手续费而非利息,不属于借款合同;而委托人与借款人,实质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委托人非金融机构,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满足《印花
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的范围。
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三分均不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
税。
第二种观点:受托人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
税 委托贷款业务模式产生具有特殊性,拥有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没有贷款资格,需要通过银行的名义进行提供贷款。银行作为特殊的中介服务,一般的借款业务是低息支付存款利息、高息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利率差额差额为银行的收入。委托贷款模式下,银行看起来是直接赚取管理费用,资金做代收代付,银行由赚取利率差额变为赚取管理费收入,但实质还是相同的。因此,在委托贷款模式下,还是应由银行与实际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
税,委托人不缴纳印花
税。
第二种观点被部分财
税专业人士认可,但是由于需要追溯到银行借贷的本质,实务中又与印花
税规定的纳
税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不符,该观点未能被广泛认可。
但在印花
税法实施在即,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
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印花
税法》中借款合同的定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及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含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基本是延续了之前《印花
税实施条例》的定义。
从22号公告的规定来看,是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
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不讨论是否合理,但是既然文件已出台,纳
税人需按照文件严格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印花
税法》、22号公告都是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22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申报缴纳印花
税。
很多纳
税人关心的问题来了!2022年6月30日及以前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是否也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申报印花
税呢?
编者认为,印花
税作为行为
税,在22号公告正式开始实施之前签订的合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但是不排除特殊规定。
而在
税法中,存在大量的溯及既往的情形,例如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29号),其中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
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
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文件执行中,为考虑
税法的安定性,不利的法不溯及既往是
税法适用的一般原则。22号公告中有关委托贷款合同,对受托人和借款人属于不利的法,在文件未明确追溯的前提下,不能依据22号公告要求纳
税就委托贷款合同补交印花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