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11416 2022-07-14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承揽合同税目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印花税法则未对承揽合同税目做进一步的明细说明,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4号公告所附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我们发现一丝端倪:
从填表说明可以看出,承揽合同税目的子目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请注意,列举六种具体合同之后,并无“等”字。
翻开民法典,可以看出,印花税法对于承揽合同税目子目的界定与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界定是一脉相承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暂行条例中的税目和税法中的税目出现了差异,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暂行条例中有但税法中没有的税目还征不征印花税?更进一步的问题:对于法律关系上被认定为承揽合同,但并不属于承揽合同六个子目之一的合同,是否还征收印花税?以下谈谈个人观点。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了修缮、印刷、广告、测绘四类合同。修缮合同,毫无疑问的,属于建设工程合同,7月1日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而非承揽合同贴花。广告合同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广告制作合同,应当按照加工合同(甲方供料)或者定作合同(乙方供料)贴花,如果属于广告设计、广告发布、广告代理合同,则无需贴花。印刷合同和测绘合同不属于六个子目中的任何一个,7月1日之后,均无需贴花。
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深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很多合同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承揽合同,如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鉴定等合同。那么,这些法律意义上的承揽合同,是否也需要按照税法上的承揽合同贴花呢?对此,本人的观点是,均无需贴花。
一言以蔽之,我个人的观点是,只有民法典列举的六类承揽合同(同时也是14号公告填表说明中列举的承揽合同六子目)才属于印花税中的承揽合同税目,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均无需按照承揽合同贴花。
印花税是典型的税目正列举的税种,正列举必然无法穷尽现实,看起来好像有漏洞,但这恰恰是税法的确定性的体现。当税法的确定性与承揽合同的多样性复杂性发生矛盾时,我认为,我们只能以税法的确定性为执行标准,而不宜把判断合同类型这一法律问题交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