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两种中止情形和两种终结情形

05-19

税务稽查的两种中止情形和两种终结情形 务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

根据《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务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

根据《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款或者无法定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

根据《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终结执行?

根据《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来源​: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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