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涉税分析

07-16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涉税分析

摘要: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属于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还是投资收益收入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鉴于对业绩报酬不同收入类型的认定直接涉及基金管理人是否缴纳增值的问题,本文将从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涉情况、务部门对业绩报酬涉问题的态度、业绩报酬的涉处理、提取业绩报酬的受票主体是谁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近期发布的《2021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综述》,截至2021年12月30日,协会登记的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577家,较2020年末增加16家,同比增长0.07%;存续私募基金124391只,较2020年末增加27539只,同比增长28.43%;私募基金管理规模.78万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3.80万亿元,同比增长23.81%。自2016年以来,登记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38家,主动管理产品2只,管理规模341.95 亿元,外资私募管理人母公司所在地覆盖北美、亚欧非等主要资本市场。

一、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及涉情况

2020年6月25日,中基协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业绩报酬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等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使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大致分为基金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权益投资收益三种。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根据增值范畴的规定,销售商品、服务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而权益投资收益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收益,因此不涉及增值。关于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的增值和所得情况如下:

​二、务部门对业绩报酬涉问题的态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私募基金提供“募投管退”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募投管退”各环节涉及多类型服务。其中,在业绩报酬方面,存在如门槛收益、超额业绩报酬等分类,实践中业绩报酬到底属于“服务报酬”还是“收益”尚未形成一致观点。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路径:一是将业绩报酬认定为收益分配,从而规避缴纳增值;二是将业绩报酬认定为基金管理人之服务报酬,在具体提取时向基金开具发票,同时缴纳增值。以下是近两年务部门对业绩报酬涉问题的明确答复。

1.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基金中取得的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

国家务总局珠海市香港区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该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2.未申报业绩报酬所涉增值面临哪些处罚?

因深圳市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账簿上少列20-20年度取得的基金管理费、基金业绩报酬等收入约94万元,少申报缴纳营业、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件,2020年11月16日,国家务总局深圳市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深圳市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务处罚决定书》(深一稽处【2020】2312号),追缴深圳市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应费并加收滞纳金,并要求深圳市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三、业绩报酬的涉处理

20年6月30日,财政部、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56号文第一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行为,暂适用简易计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

根据56号文的规定,如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收取的管理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则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申报。但是基金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应行为的纳人,资管产品收入需要与管理人的收入合并申报。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外投资的金额较大,每一年度产生的业绩报酬及其他增值收入也较高,一旦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收取的增值收入超过500万元,该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务机关履行一般纳人登记相关手续,并填报《增值一般纳人登记表》。在此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增值一般纳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转登记为一般纳人,务机关将会出具《责令限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一般纳人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逾期仍未办理的,除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率计算应纳额,不得抵扣进项额,直至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外,会进一步影响基金管理人的纳信用评分。

四、提取业绩报酬的受票主体是谁?

在实务操作中,多地务机关并不认同业绩报酬属于投资收益,而是倾向于将基金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认定为基金管理人因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

在业绩报酬被认定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就该部分收入开具增值发票。实践中,常有基金管理人提出发票是开给基金合伙人还是基金?鉴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该情形出台具体规定,发票的开具对象需要根据合同中关于业绩报酬支付的约定、收付主体等因素综合考虑。如业绩报酬由基金支付,则发票应开具给基金,而不是开具给基金合伙人。如合同约定业绩报酬由基金合伙人以单独购买管理服务的名义直接支付给管理人,则服务关系发生在基金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管理人应向基金合伙人开具增值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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