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肇庆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号政协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9- 11:48:来源:国家
税务总局肇庆市
税务局
《关于肇庆市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
税征收方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增值
税的征收方式及条件
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规程》(国
税发〔2009〕91号印发,以下简称《规程》)等的规定,不动产转让交易土地增值
税的征收方式分据实清算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其中,《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
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
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
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
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土地增值
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不意味着
税负较据实清算大幅降低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
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市土地增值
税核定征收率的具体规定为: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在工作实际中,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土地增值
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不意味着
税负会比据实清算大幅降低。
三、按照
税收法定原则
税务部门不能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通知》要求,(土地增值
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
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综上所述,你们提出的“司法拍卖不动产;老旧、破产项目;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房屋转让”等项目转让交易的土地增值
税是否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税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不动产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
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其
税负不一定比采用据实清算方式低。
下一步,我局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为促进我市不动产行业产业发展,服务好肇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
税务力量。
一是严格按照土地增值
税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做好土地增值
税征收管理工作。用好用足
税权,根据转让不动产项目的实际情况,客观评估项目增值幅度,科学测算清算
税负,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率。
二是认真总结土地增值
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广泛征集纳
税人意见建议,立足肇庆实际积极向上级管理部门建言献策,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不折不扣落实好上级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落实好涉
税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加强与市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不动产交易涉
税业务办理流程,多措并举提升纳
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纳
税人办
税便利度。
衷心感谢您对肇庆
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