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项费用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口径(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7555 2022-08-19
问题1:收入在总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增值税缴纳如何缴纳?
总公司要在外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收入要先入总公司的账户,再由总公司划转到分公司,而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构要求分公司的增值税要在当地缴纳,总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解答:
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肯定是在当地办理了分公司的企业工商注册以及税务登记。分公司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在当地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当地税务局要求依法纳税也是正确的。至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动,是企业的管理模式,不能对抗税法的规定。
总公司可以对分公司视为一个客户,可以采用“买断销售”或“委托代销”的模式。
“买断销售”——就是按照正常购销模式处理,分公司做购进,并对最终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总公司按照销售处理,并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分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总公司收到分公司的收入,冲减分公司购进货物的欠款,总公司给分公司打款就作为往来。
“委托代销”——就是分公司不做销售处理不给最终客户开具销售发票,由总公司给最终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总公司给分公司提成作为销售佣金,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专票),总公司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2:请问银行代发工资打印的回单怎么做会计凭证?
解答:
银行代发工资打印的回单,应该作为企业支付工资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之一,和工资表、工资分配表等一起附在会计凭证后面。
企业发放工资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个人部分(扣员工承担的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个人部分(扣员工承担的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等(扣回员工借款等)
问题3:请问奖励积分兑换其他方商品本企业会计应该怎么做?
解答:
积分的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叫着: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1.客户消费时奖励(授予)积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说明:(1)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比如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将“合同负债”科目替换为“递延收益”科目,下同;(2)增值税按照未扣减积分的价值计算销项税额;(3)积分跨年度未使用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做纳税调增。
2.如果消费者是到本企业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
(1)完全用积分兑换: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消费者完全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2)部分用积分兑换:
借:银行存款等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消费者部分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款项,增值税可以按照折扣处理。
3.企业参与各类积分平台或积分联合体,本企业的积分可以在其他企业兑换礼品,其他企业积分也可以在本期兑换礼品,大家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兑换积分的差额进行结算。
对于这类积分平台或积分联合体,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相对比较复杂。
(1)本企业积分在其他企业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本企业向其他支付礼品价款,其他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向本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企业收到后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冲减积分: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相当于消费者完全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2)其他企业积分在本企业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法理上应作为正常的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xx企业(积分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4:公司全部员工劳务外包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那么公司给派遣公司员工租住的房租租金和餐费怎么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情形下,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只能是以劳务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的依据。
而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租住的房租租金和员工餐费,都是属于福利费,由于没有“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将会造成无法税前扣除的后果。
解决办法:改为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问题5:关于股权激励费用如何计提?
请问为什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际计提费用和最初的公告的预计摊销成本不同,是部分股票或股权注销回购的原因吗?还是说可以不按照最初的摊销方案来呢?另外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跌太多,员工不想解锁,会影响股权激励费用吗?
解答: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按该准则规定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
实务中的股权激励,多数都是有等待期的。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发布公告时,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预估实施后可能会产生的成本费用,但是在等待期内可能发生变化。
(一)以增发股份进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二)以回购股份进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三)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问题6:固定资产换入长投,为取得股权发生的交易费用要计入成本的吗?
解答:
固定资产换入长投为取得股权发生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情况。
(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因此,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换入长投发生的交易费用需要计入长投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费用)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说明:1.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减按2%),下同;2.固定资产处置可能是净损失,需要将贷方“营业外收入”换成借方“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股权投资需要区分: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管理费用
累计折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费用)
资本公积等(差额)
说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或资产转让利得(损失),企业所得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转让财产,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管理费用
累计折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
3.不构成企业合并,但是形成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
4.不构成企业合并,也不形成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累计折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
问题7:公司借款给股东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不可以没有利息收入??
2020年公司股东借款一千万,一直没有利息收入,专管员查账说必须有利息收入的,这个利息收入应该怎么算??企业还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税法规定关联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现实中,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下资金借出后收取资金利息才是常态,并且按照市场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用的是“原则”,而不是“应当”等词语。在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管理情况下,各地都希望把税源留在本地甚至本税务局,导致“原则”规定,基层税务局几乎完全可以合法的不予执行。
问题8: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号规定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达到非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问题9:子公司将其从母公司借得的资金出借第三方收取利息,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以8%的利率从集团母公司A公司取得借款2亿元(该资金为A公司以相同利率从市场上发债筹集)后,将其中1亿元以相同利率出借给无关联关系(非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关系)的C公司,请问B公司在收到C公司支付的利息后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能否作为成本冲抵其收到的利息收入,从而免交企业所得税?有无法律依据?
解答:
B公司将借入的资金,再次借出并取得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五)利息收入”。
作为应税收入的成本费用支出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同时,对于取得该应税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则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执行的“收支两条线”,如果收入与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等)刚好相等的话,就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为0,实际上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但是也并不是就是“免税”,因为“免税”在税法中是有特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