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每个财务人员都要清楚

07-15

19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每个财务人员都要清楚

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情形均是增值法规明文规定的,分散于各种文件中,为便于大家掌握,本文做了一个不得开具增值专票情形汇总,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符合什么条件的纳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

1、已办理务登记的小规模纳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的纳人,在发生增值行为、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时,可向国机关申请代开;纳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可向地机关申请代开。

2、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下列情况除外:

(1)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再缴纳款的同时,向地局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

(2)接受务机关委托代征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普通发票或增值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情形汇总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 )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规定的应行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率计算应纳额,不得抵扣进项额,也不得使用增值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实行增值退(免)办法的增值率应服务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4、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5、《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附件2《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6、试点纳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规定,试点纳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2016〕47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的纳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0、《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2016〕47号)规定,纳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1、不征收增值项目意味着相关服务及其收入不属于增值范围,(注:不得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项目包括:(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2、根据国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没开发票,按照上述要求补缴营业后,可以参照此规定开具增值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13、按照(国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预付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14、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增值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用发票。

15、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2009〕45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一般纳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的。

16、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增值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纳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纳人可以放弃减,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并可以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17、自然人一般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出租或销售不动产、保险等代理人汇总开票三种情况除外)。

18、《国家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普通发票。

19、《国家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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