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债为什么不能u002634;视同销售u002634;

07-08

固定资产抵债为什么不能u002634;视同销售u002634;

有人看见这个标题,肯定会说:你说错了吧!

因为法上有明确规定:

1.《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你看,上述的规定是多么的明确: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吧?抵债的话,资产所有权属肯定是会发生变化的吧?

——因此,有人就会得出结论,小编肯定是"晕头"了,在说"胡话"。

小编面对类似的问题,从不简单的就下结论,一般都会多问几个"为什么",简短而粗暴的下结论,有时容易"被打脸"的。

所以,您先听我说说。首先,我的标题前面有"汇算实务",所以本文不涉及增值的视同销售,仅仅是针对企业所得的处理。

一、注意区分"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的区别

各位看官,请带着小编的提醒再把《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认真看一遍,尤其是注意如下的表述:"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看见了吗?

——"应当视同"后面三个是并列关系。"提供劳务",本问题暂不涉及,不讨论。

——此处为什么要把"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并列呢?为什么不直接说成"视同销售"呢?

其实啊,在企业所得法中,"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是有不同含义,后续也有不同的务影响,所以必须要区分清楚。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各位看官,注意看看,"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是不是会计处理的"存货"销售收入,而没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销售"收入吧。

同样的,《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再看看,"销售货物收入"不包括固定资产等,是不是全都集中到"转让财产收入"中来了呢?

所以,《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定要结合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可以得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属于货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属于财产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但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注意视同"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的后续影响

本来前面已经讲清楚了二者的区别,固定资产抵债是不能"视同销售"的,可是还是有人对于为什么固定资产抵债在企业所得汇算时,为什么不能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调整明细表》而感到困惑,小编就再深入解释一番。

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么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方面呢,属于应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收入,而损失则需要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法规定进行。其他额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执行中若干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看看这些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视同销售"的情形,除第8项"视同提供劳务"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视同销售货物"的,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销售(营业)收入"。

因为我们需要注意申报表设计的逻辑关系,财产转让已经按照净额在其他报表中反映或者调整了,就不应该在A105010再次重复进行调整。老彭还是以常见的固定资产为例说明:

【案例-1】甲公司20年6月份将一台闲置设备对外出售,账面价值5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取得价款42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该设备购进时已经享受了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解析:

1.会计处理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万元

累计折旧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 50万元

(2)转入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4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2万元

(3)确认结果:

借:固定资产清理 2万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 2万元

2.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应收入确认42万元,固定资产计基础由于一次性扣除而为0,因此务方面应确认固定资产转让的利得为42万元。与会计确认的利得2万元,会差异40万元。

(2)纳调整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如表-1:

说明:企业所得申报表中并没有"资产处置损益"的位置,只有暂时按照旧准则处理填入"营业外收入"的相关栏次,还有"其他收益"等也类似。此处完全是按照会计核算金额填写。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因为会差异是40万元,就这么"简单粗暴"直接调整。

假如【案例-1】是抵债呢?抵债,务和会计方面,又叫"债务重组"。旧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处理比较复杂,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就比较简单,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处置损益,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收益。

务处理方面,由于债务重组有专门的报表进行反映与调整,所以需要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事项纳调整明细表》,因此: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如表-3:

说明:注意与表-1的变化,只是位置变了。

第二步: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事项纳调整明细表》,表-4: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5:

说明:与表-2比较,只是调整位置发生变化。

通过上述的说明:你现在明白我说的不能"视同销售"的含义了吗?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或看法,欢迎后台留言与小编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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