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可算弄明白了

06-04

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可算弄明白了

经常有有人问劳动派遣用工的财处理,今天我们一起看看~

一、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会计上的"职工"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

(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都要计入"职工薪酬"。

计提应付报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劳务派遣用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务规定与会差异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实务案例

(一)直接把包含工资在内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承担。

假定甲公司20年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为10万元,其中工资为7万元、社保费为1.5万元、公积金0.5万元、管理费和其他1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票,9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1万元开具了增值专用发票。全年合计支付了120万元。

假定甲公司20年度相关明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4万元,在20年度已经实际支出;

3."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3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4."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解析:

1.劳务派遣涉及到的增值以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方法计算缴纳增值;也可以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小规模纳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也可以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选择差额纳的纳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每月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万元(假定全是一线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劳务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甲公司"职工薪酬"的前扣除处理

4.纳调整

(1)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调整明细表》,如表-1:

(2)填写《A105000纳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劳务费"核算,所以对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劳务派遣的部分108万元,需要通过A105050将其从"职工薪酬"中调整出来,但是这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又可以在前扣除,因此又要在A105000表中再次调整扣除。

通过上述调整后,对于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扣除是没有影响的,但是由于调低了"工资薪金支出"的收金额,最终导致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减10.56万元,也等于总调整金额1.56万元-108万元。

本文来源:轻松财,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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