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是增值
税一般纳
税人,现预转让20购买的一座公寓,购买时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
税额,请问我公司转让该公寓计算土地增值
税时扣除的购买价款是否含增值
税?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
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
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
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
税,凡能提供契
税完
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
税 房产
税 土地增值
税 个人所得
税计
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
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
税进项
税额,允许在销项
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
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
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纳
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
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
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由于你公司购买公寓时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
税额,所以你公司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
税时,扣除的购买价款为不含增值
税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