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05-19

2022年最新!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务总局发布《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类型: 地区:全国
文号:无 行业:
发布时间:2022-3-4 有效性:有效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务总局发布《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小规模纳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额幅度内减征资源、城市维护建设、房产、城镇土地使用、印花(不含证券交易印花)、耕地占用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两费”)。为确保纳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有关规定,纳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2年1-3月的“六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和2022年1-6月房产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和2022年1-6月房产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和2022年1-6月房产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两费”减免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两费”纳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2021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两费”。2022年8月,H公司根据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款。

八、增值小规模纳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一般纳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人标准等若干增值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增值小规模纳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人的,自一般纳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六两费”减免政策。增值年应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人而未登记,经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小规模纳人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纳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

例10:I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2月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  I公司于2022年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两费”时,可以按照增值小规模纳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I公司于2022年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小规模纳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人的,自一般纳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六两费”减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小规模纳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例11: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小规模纳人,因业务发展较快,于2022年7月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

问题1  J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两费”时,可按照增值小规模纳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J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两费”不能再按增值小规模纳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九、《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鉴于“六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减免明细申报附表》《〈增值及附加费申报表(一般纳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及附加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及附加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附加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减免明细申报附表》《〈增值及附加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及附加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附加费计算表)》3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小规模纳人‘六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小规模纳人”“一般纳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减免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及附加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及附加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附加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及附加费申报表(一般纳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款。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十、申报“六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一、纳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公告》规定,纳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期的应纳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期的应纳费款的,系统将在纳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费种的应纳费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与《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相配套的征管办法,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务总局关于增值小规模纳人地方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为做好与政策执行期限的衔接,《公告》第六条明确:一是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一般纳人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新设立企业条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二是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人申报享受“六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链接:《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来源:国家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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