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_留抵退税政策

07-24

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_留抵退税政策

退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增量留抵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销售额占全部增值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人。

  举例说明:某纳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骗取出口退或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前36个月未因偷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前,当期期末留抵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额的,存量留抵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额;当期期末留抵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额的,存量留抵额为当期期末留抵额。

  2.纳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后,存量留抵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额为120万元,该纳人的存量留抵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额为80万元,该纳人的存量留抵额为80万元。该纳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后,将再无存量留抵额。

(六)纳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前,增量留抵额为当期期末留抵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额。

  2.纳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后,增量留抵额为当期期末留抵额。

  举例说明:某纳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该纳人的增量留抵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该纳人的增量留抵额为120万元。

(七)纳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申报期起向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额。

(八)纳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申报期起向主管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申报期起向主管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申报期起向主管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申报期起向主管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政策,明确了纳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和增量留抵退,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相比,退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人在纳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申报后申请留抵退。考虑到今年退力度大、涉及纳人多,为做好退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申报后申请留抵退

(十)纳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时提交的退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申请表》可通过电子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人申请留抵退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人申请留抵退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前一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缴款书、解缴款完凭证注明的增值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政策。

(十二)纳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前一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缴款书、解缴款完凭证注明的增值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人退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额中,增值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额按规定作进项转出。该纳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款的,需要向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人按规定向主管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款时,可通过电子务局或办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申请表》。纳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100万元。因纳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款,4月5日,留抵退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款所属期)的增值申报时,可在《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额退”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款调增期末留抵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  

  答:纳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

(十五)纳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留抵退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和增量留抵退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人办理留抵退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人办理存量留抵退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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