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税务:讲好春风课堂,办好惠民实事_
15075 2022-08-19
税局不给退税,纳税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结果税局败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精彩回放。
案情经过
2011年9月,法院判令刘女士向沈某转让房屋所有权以抵债务,刘女士持民事调解书和强制执行书向税务局申报营业税、附加税共计46,750元。但因房屋产权为刘女士前夫所有,房屋转让交易被法院判处无效。
2016年12月,刘女士向区税务局申请退税无果,于2017年1月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请求。
最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税务局告上法庭,而法院支持刘女士的申请,要求税务局重新处理刘女士退税事宜。
税务局不主张退税的依据是《税收征管理法》(以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并加息利息。
刘女士2011年9月被法院强制要求以以房抵债,房屋转让交易有效,税务局判定刘女士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2011年11月法院判房屋交易失败后,刘女士未立即申请退税,直到2016年12月才提出申请,超过退税申请期限,故税务局主张不予退税。
√ 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税务局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称:税务局适用法律不当;另外税务局对刘女士的要求(税务局要求刘女士应认识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退税申请期限为三年)过于苛刻,驳回税务局的请求。同时法院也提出“司法权不宜介入行政权”,故仅要求税务局重新处理刘女士的退税请求。
税务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提醒
不是所有无效合同都可退税!
2011年11月法院判定房屋交易无效;即刘女士的转让不动产行为未真实发生,刘女士不负有纳税义务。
但并不是所有撤销的合同都可以享受退税,在个人股权交易中,如果股权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办理了工商变更,需缴纳个税;如果撤销原股权交易,不得申请退税,而视为新的股权交易合同纳税。
**某食品加工厂因模仿某名牌商标销售货物,被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货物已经交付,款项也已经收取。税务机关要求缴税,加工厂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补税,经行政复议驳回了加工厂的请求。
所以,不是合同无效就不产生纳税义务,本案例中,房产尚未交付,所以交易行为未发生,无需纳税;而加工厂案例中,因货物已交付且取得货款,应缴纳税款。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不同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