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务人员必须知晓的几项涉税新政问题_近期财务人员必须知晓的几项涉税新政

07-22

近期财务人员必须知晓的几项涉税新政问题_近期财务人员必须知晓的几项涉税新政

为保证财务人员正确进行涉风险管控,于老师提醒广大财务精英近期必须关注以下几项涉新政变化。

变化一: 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合并申报。

根据国家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纳人在申报多个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种。 此次合并申报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房产、车船、印花、耕地占用、资源(不包括水资源)、土地增值、契、环境保护、烟叶。(城市维护建设是增值、消费的附加种,将分别与增值、消费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合并申报范围。)

即自2021年6月1日起,纳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房产、车船、印花、耕地占用、资源、土地增值、契、环境保护、烟叶中一个或多个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申报表》。纳人新增源或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源明细表》。

变化二:这3个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以下三个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收政策的通知》(财〔2019〕22号)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5号)

变化三:7月1号开始这六项收费由收征收。

根据财[2021]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收入票据,按照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渠道及时追缴。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渠道及时追缴。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收入划转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文件规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收入,全部划转给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务部门征收。

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四项政府非收入划转给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收入。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收入票据,按照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变化四:9月1号城建法开始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率如下:

(一)纳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人所在地,指纳人住所地或者与纳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的应纳额按照计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率计算。

变化五:9月1号契法开始实施。

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的具体适用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或有其他不再属免征、减征契情形的,应缴纳已免征、减征的款。

的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纳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

变化六:5月1日起实施,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污染物排放量。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污染物排放量。 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

变化七:6月12号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

对归入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

对归入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

对归入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

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的征、退(免)政策。

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来源:于仁德 于仁德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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