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通知所有小规模可自开专票,2月1日起执行9条发票新规需学习

06-25

税局通知所有小规模可自开专票,2月1日起执行9条发票新规需学习


局通知:以后小规模专票自己开!


国家务总局关于增值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政策原文如下:(节选)

五、增值小规模纳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行为,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人,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专用发票。

增值小规模纳人应当就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应纳额,并在规定的纳申报期内向主管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申报表》(小规模纳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务机关代开的增值专用发票不含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这3点:

(一)所有小规模纳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人,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纳人,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人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务机关申请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全国通用:小规模纳人自开增值专票操作指南


第一步 首先,我们用已实名注册过的扫码登录国家务总局福建省电子务局。


第二步 登录后,点击“我要办”,再选择“事项办理”。


第三步 点击“发票”功能,选择“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第四步 申请增值专用发票,填写好资料后,提交系统核定。


第五步 待审核通过后,返回“涉事项办理”,依旧选择“发票”,再点击“增值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第六步 如实填写“增值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表,等待最终审核结果。



2019年发票实行的新政大合集,今年干活还得靠它

1. 增值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了

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务机关库存和纳人尚未使用的增值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2.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了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人(以下称“试点纳人”)发生增值行为,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3.纳人通过网络、办大厅自助机可一次申领发票数量增加了

自2019年3月起,A级纳人可通过网络、办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发票用量;B级纳人可通过网络、办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发票用量。

温馨提示:网上申领发票的主要途径有厦门市电子务局、厦门务掌上办厅等。

4. 自然人纳人取得的三项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

其个人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依据:

1、《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2、《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务总局厦门市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厦门市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5.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发票丢失的规定修改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务机关。”

政策依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务总局令第48号)

6.两项发票相关业务不再提交务登记证件

自2019年7月24日起,纳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不再提交务登记证件;纳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不再提交务登记证件。

政策依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务总局令第48号)

7.增值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

增值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增值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模块为:抵扣勾选、退勾选、代办退勾选、进项发票查询、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管理、发票下载、档案信息维护。

8. 增值专用发票(增值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缩短

自2019年12月1日起,务机关办理增值专用发票(增值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9. 自助申领增值发票进入“无盘时代”

2019年11月20日,思明区务局发票申领自助办终端功能再升级,率先实现无盘领票功能。纳人无需携带控设备,即可使用发票申领自助办终端自主申领增值发票。

同时,发票申领自助终端实现一键验旧功能,未完成增值发票验旧操作的纳人,可使用该功能一次性验旧已开具的发票,并进行无控盘领取增值发票。

厦门全市其他各区局办服务厅也将在年底逐步更新、升级发票申领自助办终端。

来源:往、小陈务08、大白学会计、国家务总局、上海务、厦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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