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2月份计提的年终奖,是不是在2022年1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不并入综合所得纳税,
老师,我在12月份计提2021年的年终奖,是不是在2022年1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不并入综合所得纳税,
331 老师解答12月份之前发下去才可以的
追问: 可我听说今年计提,明年1月份发放也算是2021年的
回答: 不属于发工资的次月申报他有依据吗
追问: 因为我先计提了,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账务处理的,这笔工资薪金属于2021年的
回答: 是的费用属于21年个人所得税里面开可不是你可以在21年抵扣企业所得税
追问: 老师,我听不懂
回答: 发工资的次月申报个税看懂了吗看不懂的话给你发政策
回答: 12月份发下去的1月份申报个税这个没看懂的话工资你们平时工资咋申报
回答: 19年就有这个政策的
追问: 我们是12月份发11月份的工资,12月份申报11月份的工资
回答: 那你们提前申报了一月份的申报
追问: 我到1月份申报的是2021年12月份的工资呀,难道不对吗?
回答: 不是一月份申报12月份发下去的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2、如果扣缴单位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将扣缴申报期限调整为支付所得的月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3、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申报,当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扣缴单位申报期限有差异,就会产生数据归集交叉,对纳税人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响。
追问: 可是我到1月份申报工资的时候,申报表上显示的是税款所属期12月份呀?这难道不是12月份的工资吗?
回答: 所属期发下去的工资12月份发下去的啊我给你发的那个政策你看了吗
回答: 可以问下你税务局这个政策19年就开始了好多年了
追问: 好吧,谢谢
回答: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