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业务涉税风险有哪些(委托付款涉税风险)

06-14

委托贷款业务涉税风险有哪些(委托付款涉税风险)

委托贷款业务涉风险有哪些?

答:1.根据法规定:纳人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之间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时,如果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一定的务风险。

2.企业所得《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缴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据此,对于借贷双方而言,若贷款利率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严重背离,则存在务风险。

3.《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项目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利率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时不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贷款安排时,要商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避免增加负。

经营范围中没有贷款业务时委托方应如何开具利息发票?

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人自行开具增值发票或向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业务均可开具增值发票。

如果委托方为一般纳人,委托方可通过增值发票新系统向借款人开具增值普通发票。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人,利息收入与其经营范围中业务所适用的征收率一致的,建议向主管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利息收入与经营范围中业务适用的征收率不一致时,建议向主管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后,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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