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减免的税额跟发票上的税额对不上怎么办(小规模达不到征收额减免的增值税怎么做账)

06-11

小规模减免的税额跟发票上的税额对不上怎么办(小规模达不到征收额减免的增值税怎么做账)

小规模减免的额跟发票上的额对不上怎么办

针对上文例题,解决办法如下:

1、是否4月和5月开有发票.

2、查看下纳申报表的填报情况.

3、去局打印下票香看下.

关于小规模纳人免征增值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人发生增值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

小规模纳人发生增值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

二、适用增值差额征政策的小规模纳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政策.

《增值申报表(小规模纳人适用)》中的"免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的小规模纳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

一般纳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人标准等若干增值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款的小规模纳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

八、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款,在增值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款,可以在办理纳申报时向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有关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人免征增值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小规模纳人免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人以所有增值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标准.同时,小规模纳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人免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标准,因此,该纳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人免政策.

例2:A小规模纳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人免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

二、差额征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的一些差额征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公告明确适用增值差额征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人免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人《增值申报表》中"免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人(按月纳)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人免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人纳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人,纳期限不同,其享受免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如果按季纳,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

情况2:某小规模纳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如果按季纳,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的小规模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或按季纳.为确保年度内纳人的纳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人免政策.为确保纳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此次提高增值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人都可以享受免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以享受免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人充分享受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

六、预缴增值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实施了若干预缴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款的小规模纳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款的事项.增值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如不符合免条件,则应照章纳.

八、已缴纳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行为计算缴纳增值.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款,在增值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

九、2019年1月(季度)涉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人2019年第一个款所属期已缴纳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款,可以在办理纳申报时向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人,在免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小规模减免的额跟发票上的额对不上怎么办的问题会计网校小编今天就告一段落了,如果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款,在增值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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