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
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
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
税时,通过填写纳
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
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
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
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
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