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

07-08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 【问题】
一般纳人的进项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额加计10%,抵减应纳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的进项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额,按规定作进项额转出的,应在进项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方法下的应纳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额加计15%,抵减应纳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的进项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额,按规定作进项额转出的,应在进项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一、《财政部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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