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二手资产怎么征税(二手资产处置增值税)

06-19

处置二手资产怎么征税(二手资产处置增值税)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政策的通知》(财[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29号文对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政策进行了明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纳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一般纳人或小规模纳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不得抵扣进项额。

二是纳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29号文所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和1995年两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的汽车以外的货物。(94)财字第0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国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增值征收范围缩小,对纳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二是统一了征免口径,即纳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还是免,均按国函发[1995]288号通知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负,由原来6%(销售旧货4%,见国发[1998]122号通知)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四是采取了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1.923%.五是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专门做出了规定,规定中的销售旧机动车应当包括销售应征消费和不征消费的各类机动车和摩托车、游艇,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但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应执行国函发[1995]288号通知以及条例、细则和2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处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涉处理

一是企业出售、转让该类固定资产时的涉处理。企业销售、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售价超过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2)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不用缴纳增值

三是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处理。上述行为均应当视同为企业的销售行为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中:售价超过该类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

看过了本文介绍的处置二手资产(动产)怎么征后,要清楚根据资产的不同交是不一样的。要是在处置后不知道费计算的话,也可以通过会计网校网找老师来实际的问清楚,让自己对于资产费有更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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