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哪里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网上申请)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将事业单位列为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并列的非企业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成立逐渐形成的发展起来的。
事业单位的名称第一次出现在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中:“现在根据国家卫生人员力量与经济条件,决定将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2年7月份起,分期推广,使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得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待遇,并作如下规定”。
1965年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规定:“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不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编制,列为国家事业编制”。
1998年9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才对事业单位作出定义:“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但以上规定并不能涵盖我国庞大而多样的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是:
在我国,不仅有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文化、卫生等需要政府支持的事业,也有需要政府支持而具有经营性的公用经营性事业,以及不宜由政府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监督管理性的事业。即,我国的事业单位既有公益类事业单位,也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其中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某行业行使监督管理或行政执法功能的事业单位。它们又可分为:其一,独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制的事业单位,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独立行使某种经济管理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它们是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它们不仅有行政执法权,还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其二,政府委托执法类事业单位,即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政府的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如船舶检验局,它只具有行政执法权,且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与技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