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_企业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如何计算

07-21

企业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_企业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如何计算

一、增值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一般纳人适用率为9%。小规模纳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一般纳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额。纳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进行纳申报。

一般纳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进行纳申报。

小规模纳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额。纳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进行纳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一般纳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或适用一般计方法计算缴纳增值。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小规模纳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优惠政策。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

二、房产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依据,率为12%。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

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率征收房产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

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的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

……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的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等政策的通知》(财〔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小规模纳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额幅度内减征资源、城市维护建设、房产、城镇土地使用、印花(不含证券交易印花)、耕地占用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率为0.1%。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小规模纳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额幅度内减征资源、城市维护建设、房产、城镇土地使用、印花(不含证券交易印花)、耕地占用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业所得

一、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二、《国家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法若干收问题的通知》(国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若干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98号)第三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印花;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房产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的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海南省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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