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开、补开发票咋处理这18个问题可以对照学习_

07-25

错开、补开发票咋处理这18个问题可以对照学习_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务总局先后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为了进一步方便纳人和务人员正确理解减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务总局实施减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纳人参考学习。

  随着增值小规模纳人免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及增值率调整等政策的实施,纳人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开发票和补开发票等情形应如何处理呢?以下这些常见问题可以对照学习。

  错开、补开发票问题

  1.A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2.增值一般纳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率开具了增值发票。纳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在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率开具发票。

3.增值一般纳人在增值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率开具的增值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一般纳人在增值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率开具的增值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增值一般纳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发票,纳人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率还是调整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人在增值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发票的增值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率补开。

  5.纳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上例纳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率开具红字发票。

  6.B公司是小规模纳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专用发票1万元缴纳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国家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人免征增值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款,在增值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人免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人,发生增值行为,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错开、补开发票后如何申报

  8.增值一般纳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率开具了增值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9.某增值一般纳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款。2019年4月,该纳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专用发票(率16%)。纳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率的增值专用发票,在纳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额填入4月款所属期的《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本期应当在《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10.某纳人为增值一般纳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专用发票(率16%),金额10万元,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申报表?

  答:纳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率的红字增值专用发票,在纳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额计入4月款所属期的《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小规模纳人开票问题

  11.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人标准等若干增值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额,计入“应交费—待抵扣进项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控设备,由主管务机关通过增值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额计入“应交费—待抵扣进项额”。

  12.C公司是一般纳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答:《国家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人标准等若干增值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控设备开具增值发票,不需要缴销控设备和增值发票。

  转登记纳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务机关申请代开。

  13.E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

  答: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向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人,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E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

  14.F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F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答:《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何勾选抵扣

  15.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6.增值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发票?

  答: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人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或者代办退的增值发票信息。

  17.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率的增值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一般纳人在增值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率开具的增值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人在增值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发票的增值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率补开。

  购入方纳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率的增值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额。

  18.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人标准等若干增值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额,计入“应交费—待抵扣进项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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