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利息缴纳个税计算_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税的计算

07-24

个人借款利息缴纳个税计算_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税的计算

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的计算

单位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应缴个人所得应如何计算?比如,个人借款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2000元,由单位承担,应纳额是(10000+2000)×20%=2400(元),还是(10000+2000)×20%-2000=400(元)?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率,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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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问题的描述,我们的理解是单位向个人借款,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现在单位支付个人后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应如何计算?

依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4]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义务人负担款的计征办法问题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款,应将纳义务人取得的不含收入换算为应纳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额=(不含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率)

(二)应纳额=应纳所得额×适用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率,是指不含所得按不含级距对应的率;

公式(二)中的率,是指应纳所得额按含级距对应的率。

因此,对单位全额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应缴的个人所得后,支付个人后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的计算:

应纳所得额=10000/(1-20%)=12500(元)

应纳额=12500×20%=2500(元)

再问:单位已缴纳的2000元,是否可作为已交数,个人只补缴500元?

再答:根据您上述的进一步描述,对于单位为纳义务人的利息收入已负担2000元款,然后再支付纳义务人10000元,属于单位为纳义务人负担部分定额款的情况,应缴个人所得的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额=2000+10000=12000(元);

应纳额=12000×20%=2400(元)。

那么,单位为纳义务人的利息收入已负担2000元款,单位还应代扣代缴余下的400元由纳义务人自己负担的款。

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的计算应该怎么做?对于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的计算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如果各位对小编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尽管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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