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税务:讲好春风课堂,办好惠民实事_
15074 2022-08-19
这些关于税收“黑名单”的疑问
你可曾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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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列入“黑名单”?如何查询税收“黑名单”?税收“黑名单”会公布哪些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会受到何种联合惩戒措施?企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有什么信用修复方式?是否能够撤出黑名单呢?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
“税收黑名单”知识大汇总
上述问题一网打尽!
税收黑名单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俗称。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的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除了被公布违法案件信息外,还将受到34个单位28项措施的联合惩戒。主要惩戒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6.向社会公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8.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不用担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增加了税收“黑名单”的信用修复机制。
一般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新增规定: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