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7月11日)_税法二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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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7月11日)_税法二题库

问题1:建筑企业开3%甲供材的增值发票,分包方向建筑企业也开3%的劳务发票,额是否可以抵减?

解答:

建筑施工服务的甲供材,一般纳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按照征收率3%计算增值

依照财(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额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方法计项目、免征增值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建筑企业在取得用于“简易计方法计项目”增值进项额,不得抵扣。

问题2:小规模纳人季度未开具发票增值应该怎么申报?

解答:

企业发生了销售业务的,如果只是没有开具发票,但是增值义务已经发生的,应作为无票收入进行申报。

现在,务局的大数据技术很厉害,如果企业因为没有开具发票,就逃避纳申报的话,务局很容易稽查发现,从而按照《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问题3:会计在其他应收款下设置未开增值发票进项,太特么厉害了?是吧?

解答:

企业如果购进货物或服务等,在没有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前,按照会计教科书说法应做“暂估入账”处理。

在多数情况下,一般纳人实务中对于暂估入账的,都是按照合同或提货单等注明的不含价做暂估入账。

比如,一般纳人购进原材料,在没有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前原材料已经入库的:

1.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xx材料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2.次月初红字冲销上月的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xx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红字)

说明:企业在使用ERP等软件时,该分录将会有系统自动生成。

3.如果收到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xx材料

应交费-应交增值(进项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xx供应商

4.如果购买方继续没有收到发票的,ERP系统在次月末将会自动生成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再下月初将会自动红字冲销;以此循环至企业收到发票为止。

综上所述,一般纳人在暂估入账按照不含金额暂估的情况下,对于未收到专票的增值进项额不需要确认;如果是小规模纳人,不能抵扣增值进项额,更加不需要考虑确认增值进项额的问题,对于暂估入账的金额直接按照含金额暂估计入购入资产成本即可。

当然,一般纳人企业如果非要按照含金额暂估入账,对于确定可以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上的进项额,且可以按规定抵扣的,可以在一个往来科目下面挂账。

问题4:购买小规模纳人的农产品,进项额怎么抵扣?

解答:

一般纳人从小规模纳人购进的农产品,分为两种情况:

1.小规模纳人销售的农产品属于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人可以按规定开具自产自销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发票(普通发票)。一般纳人在取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发票后,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额:

可抵扣的进项额=自产自销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9%

如果是用于深加工的,还可以加计抵扣1%。

2.小规模纳人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自产自销的,但是按照法规定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专用发票的,一般纳人在取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发票后,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额:

可抵扣的进项额=农产品销售增值专用发票不含金额×9%

如果是用于深加工的,还可以加计抵扣1%。

说明:小规模纳人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自产自销的,如果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是征收率1%的,只能按照发票注明的额进行抵扣;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额的。

问题5:卖调味品的可以开肉类和蔬菜类的发票吗?

解答:

不能。

因为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开具发票不符,属于虚开发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政策的通知》(财〔2012〕75号)、《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1〕137号)规定,对于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肉类和蔬菜在流通环节是免征增值的。

而调味品在通常情况下是属于深加工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的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将实际销售的调味品开具为肉类或蔬菜类的发票,就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的双重违法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虚开发票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通过虚开发票,按照免申报造成少交款的,按照《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款的,是偷。对纳人偷的,由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6:我劳务报酬6000每月,明年可以退吗?

签的是劳务合同,一个月要交20%的,太难了。

解答: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组成之一,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应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后,按照法规定进行年度的汇算清缴。

如果您除了该笔收入外,假设没有其他的收入,您所缴纳的金是可以全部退还的。

因为:

全年收入=12×6000=72000元;

收入额=72000×(1-20%)=57600元;

应纳所得额=57600-60000<0元,故所交金额可以全部退还。

如果您除了该笔收入外,还有其他的工资或劳务费收入的,是否能退,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才能确定了。

问题7:2021年1月公司购买一辆8万的汽车,还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吗?

解答:

依照《国家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前扣除。

因此,对于2021年1月份购进的汽车,可以按规定在2021年度享受一次性前扣除。如果2021年度季度预缴申报没有享受一次性前扣除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前扣除。

依照4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因此,如果企业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也没有享受一次性前扣除的,则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都不得再享受一次性前扣除了,只能依照《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分期折旧扣除。

问题8:福利费是否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先计提,然后再支付?

1、福利费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如: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 还是直接计入费用: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可以吗?对个、所得有什么影响?

是否需要将计提入“应付职工薪酬”部分的福利费计入工资总额,并申报个

如果计入工资总额并申报个,那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部分福利费是否能全部扣除,不需要按工资总额的14%为限?

2、所得汇算清缴扣除的福利费的限额是工资总额的14%,该部分的福利费是指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提的福利费吗?还是指什么?

解答:

很多人在实务中经常把务规定与会计核算等混淆在一起,然后就产生很多自己也想不明白的问题。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问题

对于会计核算,首先应该遵照的会计准则。

对于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计提,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职工薪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而职工薪酬准则第二条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因此,对于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肯定是需要先计提(确认为一项负债),然后再实际支付时冲减负债。

1.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如果按照法规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的,应将职工福利费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类似的规定,就不再赘述。

二、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的问题

《个人所得法》第四条规定的免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粽子”等。

但是,根据国家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是没有直接的关系。

三、职工福利费前扣除的核算问题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函[2009]3号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与实际发生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反映。否则,务局可以责令改正,甚至直接核定(此处的核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

问题9: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方法,现可否放弃减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给付款方?

解答:

《国家务总局关于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期间有关增值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期间有关增值问题公告如下:纳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政策的,可以放弃减,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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