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税务:讲好春风课堂,办好惠民实事_
18003 2022-08-19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作为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项重要内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税务执法指明了方向。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税务行政处罚首批“首违不罚”清单实施8个月后,第二批“首违不罚”清单已于近日出炉。对比看,第二批清单在第一批首违不罚10项税务行政处罚基础上,又增加了4项内容。
其中一项是关于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发票,如果纳税人在及时申报的情况下,没有因此发票获取违法所得,那税务部门将不采取处罚。
根据清单要求,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一位税务人士对此解释,尽管目前全国范围在大力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但由于区域差异,一些省份特别是电子化改革技术条件不太成熟的县级区域,仍然有很多第三方开票平台,这些平台并非都采用规定的税控设备,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已经开具相关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原则上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这亦符合首批“首违不罚”对相关行为的处罚要求。
此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申报、发票类统一处罚裁量基准,这是全国首次对跨省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实现“同事同罚”、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之后,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4月,税务部门推出首批包括10项内容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根据统计,首批“首违不罚”清单实施半年时间,有超过6万户纳税人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透露,2022年一季度,第二批“首违不罚”清单即将出炉,然而让纳税人颇感欣慰的是,元旦刚过,国家税务总局就公布了清单。 “我们希望对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违规行为,推行有柔性、有温度的执法。”王军表示。
记者了解到,《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并结合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探索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实践所制发。
对于在首批“首违不罚”体验中有切身感受的企业而言,该举措最大程度降低了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上海市香海织带机械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在吴江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多地经营中由于疏忽大意,企业曾发生过未及时申报的情形。
“税务部门对此仔细调查后,认定我们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对我们来说,这一举措相当于给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和改正的机会。”该负责人说。
不仅如此,《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还规定了18项“首违不罚”事项,其中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等内容。
上海市税务局相关人士解释,对上述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来说,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体现了税务机关宽严相济、罚教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余文华表示,“首违不罚”体现了税务部门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税务执法在实践中采取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方式,对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对市场而言,“首违不罚”不仅有助于纳税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国家税款的征收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和谐,其营造的良好税收环境,也对我们建设现代税收法治国家发挥了积极作用。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