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税务:讲好春风课堂,办好惠民实事_
15074 2022-08-19
反诈骗小贴士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也呈多发、高发态势。其中,各类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也成为诈骗分子的主要目标群体之一,针对财务人员的诈骗时有发生。这类诈骗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甚至高达几百万元!小编整理了四类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擦亮双眼,引以为戒。
“税务局李专员”拉你进无名聊天群?假!
近期,一种新型诈骗方式正在出现。为了引公司财务人员“上钩”,案犯设定3个角色配合实施诈骗,分别是:税务局人员、公司老总、公司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王某就是被这样一个团伙骗取了信任。
案犯先是通过“税务局李专员”的身份与财务人员取得联系,向其发送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5月纳税期限事项的《通知》,然后将王某拉入所谓的“你们公司领导建的群”,并以“不参与家事”的态度立刻退群。
随后,群内假冒的公司老总直接询问《通知》的处理进展后,便不再理会王某,将一位公司老总的范儿彰显的淋漓尽致,也只字不提任何涉及金钱的事,自顾自的同群内另一位“高管”开始商讨公司发展事宜,待当假冒的项目经理谈及合作方要求款项到位后就签合同时,才再次同王某进行交流,要求立马汇款,相关手续事后再补。
起初,王某有些不确定,前往老总办公室询问是否需要汇款时,正巧碰到公司确实有笔小额转账需要处理,便对群中所谈汇款项目深信不疑。直到接到反诈中心的提醒,并在警方的协调下同真正的老总再次确认后,意识到碰到诈骗了,立刻停止了转账,避免了损失。
外国企业邮件要求汇款?假!
2021年3月,大连某科技公司的陈某向警方报警称,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仿冒该公司一家外国客户的电子邮箱对其所在公司实施了诈骗。
据陈某讲述,其所在的公司长期与一家位于荷兰的外国公司有业务往来,彼此基本上都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交流。两家公司曾于3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确定,将于近期由这家科技公司向对方汇去一笔款项。3月23日,陈某在浏览邮箱时,收到一份“荷兰客户”发来的英文邮件,对方要求陈某所在的公司按照商定的数额进行汇款,邮件中还提供了一个国外某银行的账户,并表示因其他原因银行账户被查,现改为所附的新账户。
陈某表示,发来邮件的邮箱与原来荷兰公司长期使用的邮箱名称一致,该邮件的格式和公司Logo也完全符合惯例,“但其邮箱的地址却与之前有异,所附账户也与之前不同。”为此,隔天陈某还向对方邮箱发去了确认信息,以明确为何此次汇款账号有变,但并未得到回复。
眼看着商定好的汇款日期临近,3月25日中午,陈某便代表公司前往银行网点,向对方指定账户进行了汇款。汇款成功后,陈某向对方发去了汇款凭证,结果对方在收到邮件后,又要求中方公司将第二笔款也一并汇过去,而这与之前双方商定的内容有出入,且不符合行规。陈某很快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了汇报。董事长随后通过律师与荷兰客户直接进行联系,对方却表示并未收到汇款,直至3月26日,也仍未到账。此时陈某等人才意识到公司遭遇了诈骗,遂报警求助。
领导拉你进QQ群?假!
2021年1月,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一企业报警称被诈骗430万元,报警人系该企业财务人员杨某。据杨某介绍,1月15日11时许,她的QQ账号被拉入了一个5人QQ临时会话群,群里面另外四人的QQ账号资料与公司几个领导的QQ账号一模一样,杨某便以为是公司几个领导建立的临时群。
进群之后,其中一个显示为公司王总的QQ账号发消息要求杨某向一个外省银行账户转账,杨某按照这个QQ账号的指示多次向该银行账户转账累计达430万元。公司王总发现资金转账异常,遂询问杨某,杨某说明转账缘由后,王总表示并未组建临时QQ群,也未要求杨某向外省银行账户转账。发现被骗后遂立即前往辖区派出所报警。
"相关部门"发短信附陌生网址?假!
2020年8月,大连一位企业主收到所谓“相关部门”的短信提醒:他的营业执照需年报并网络报税。企业主心想自己的营业执照还没有申报,担心因未进行年报而造成不良影响,于是登录短信上的网址,根据提示要求逐步操作,填写企业名,进行了实名认证、银行卡认证、号认证,并将银行发送的验证码输入网页中。
然而,让这位企业主没有想到的是,这看似正规的网站和没有漏洞的操作流程其实是骗子的套路。很快,企业老板就收到了消费提示,被盗刷人民币1万余元,这才来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大连税务提醒各位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务必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避免受骗造成损失。
1. 不要轻易相信QQ、、短信等即时通讯消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转账汇款操作前,务必当面核实或联系单位、公司负责人,确认身份和转账汇款事由,对对方提供的陌生账号尤其是私人账号更应该提高警惕。
2. 定期对工作电脑和进行杀毒、不定期更换密码。尤其是财务人员使用的电脑应安装必要的防护杀毒软件,不要点击陌生的链接、网页。
3. 加强防骗知识的学习,提高防范意识,注重做好日常通信中的保密工作。在日常工作、生活联系中,应当避免使用邮件、QQ、等网络通信工具传送单位、公司重要资料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开发区税务局、开发区公安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