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5182 2022-08-19
发票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不管年初有多少个月使用了前一年的一些发票。
下半年要注意。
一般会计记录将基于以下内容:
上半年将使用上一年的发票,记录时间不超过半年。上一年的发票将不会在下半年使用。
虽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选择从过账日期(不同地方持有的不同时间)起超过半年的发票作为不真实费用,不会在所得税前扣除,也不会对所得税进行税务调整。
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有多长?
日前,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一单”)等减免税凭证的抵扣期限从下发之日起延长至180天,并澄清了相关问题。
根据《通知》,纳税人需要准确把握以下政策要点:
,“三票一书”扣款期限延长。《通知》规定,获得2010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三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签发之日起180天内申请认证,并在认证后的下一个月申请扣除。实行先比较后扣除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帐簿签发之日起180日内,提交《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审核比较申请。如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180天内申报抵扣。
二是强调“三票一书”加班扣款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且未按上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视为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通知》在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已延长至180天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证明申报等抵扣事项,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成本,增加的增值税税负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是再次明确了部分扣款凭证损失的处理方式。《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28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如有遗失,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将帐簿电子数据纳入审核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后,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允许扣款。
综合《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应关注以下三项:
,牢记180天的扣款期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天”的扣款期限。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出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天内按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扣款工作,避免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申报扣款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原规定在90天内进行验证和抵扣。
第三,遗失个人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在180天内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纳税人失去三票一书,他们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全部丢失,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是,如果在损失发生前证明是一致的,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相应“记账环节”的复印件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并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将进项税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如在遗失前未被证明,买方应根据卖方提供的相应“记账环节”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证明。如果证明一致,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记账联”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复印件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海关缴款书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自签发之日起180日内,可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核实、比对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
5。取得失控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按照异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接受报税。如发现卖方已申报纳税,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可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调查系统回复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失控发票可作为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凭证。
6。如果专用发票无法验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匹配,发票编码与编号不匹配,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再次开具专用发票,并在重新认证通过后的规定时间内申报扣除额。
7。认证后,如果专用发票经过重复认证,密文有误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与解释后的明文不一致,则该发票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并核实后,方可申报抵扣。
8。扣除善意取得的发票。买卖双方之间有一笔真正的交易。卖方使用卖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印章、数量、金额、税额均与实际相符。此外,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因此,买方不应因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而受到惩罚。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或出口退税。买方已抵扣的进项税或获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收回。如果买方能够再次从卖方处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获得人工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并获得卖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正在调查卖方开具专用发票欺诈行为的证明,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或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在扣除进项税或获得出口退税之前,买方知道卖方非法取得专用发票,则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以上小草税务汇总主要讲述发票有效期的相关内容,如有效期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