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8783 2022-08-19
企业支付押金会计分录
答:B公司收到A公司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
B公司退还A公司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做账技巧:
1、要设立新账,必须搞清楚新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由此来确定企业适合的会计制度.
2、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同,需要设立的账本多少也不一样.企业的规模越大,流程越复杂,需要设立的账本就越多.
押金注意事项
第一、押金数额是否要限制.
一般说来,原债权利益大,作为担保的押金数额也相应增大,反之,原债权利益小,押金的数额也相应减少.二者是一种正比例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过大的押金数额,从而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押金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至于限制的幅度多少为宜,即应占所担保债权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的幅度更小,但由于押金与定金、违约金从功能上比较,后者有惩罚性,对于违约人而言,是一种额外付出;而押金却无惩罚性,有补偿性,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份内付出,仅是付出时间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数额应在所担保的债权之下,总债权的20%之上,才具担保价值.
第二、押金利息的归属.
押金交与债权人,其所有权就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移转于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当然也就取得所有权,故押金对于出押人而言是无所谓收取利息的.但对受押人即债权人来说,其收取的押金的数额越大,所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为利益所驱动,受押人有本能地扩大收取押金数额的倾向.对出押人的保护,除对押金数额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别法的方式规定,押金所生利息,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押金返还请求权何时发生.
当合同关系终止,且无合同债务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得请求退还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押金.另外,对于超过法定限额的押金余额,无论何时,出押人有返还请求权,或者通知受押人予以抵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对押金优先受偿后的余额,出押人仍有返还请求权.当事人之间关于没收押金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支付押金会计分录的全部内容,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站的更新.